张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涉外合同纠纷
来源:张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量:713

重庆某商贸公司A与老挝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B在重庆签订专属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国内唯一配件供应商,并约定交货地点为支现某口岸。在履行过程中,A公司深感控制不力,唯恐配件一入老挝,便宜如出闸之洪水,无法掌控,便电邀B公司法人代表至重庆签订补充协议。声明派出两名员工长驻B公司库房,装配多少就领取多少相应的配件,后因分歧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便中断供货。B公司遂委托湖南C公司另行采购配件,诉讼由此展开,A公司在重庆某法院诉B公司要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0多万美金(约四百多万人民币)。

B公司委托后,承办律师张凤海赴老挝调查、核实证据。由于B公司支付的货款均是A公司驻老挝人员在老挝留下的收条,按照证据规则需公证、认证,但时过境迁,其工作人员无已回国,无法完成该程序。虽经承办律师竭尽全力,也未能策反对方工作人员配合去公证。随着举证期限的届满,当事人心急如焚,从法院复印回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时,不禁眼前一亮,顿时柳暗花明。

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两方已改变供货模式,交货地点不在是云南口岸,而在老挝库房,已发往老挝但未装配部分被告不应支会货款,已装配部分,原告已全部支付货款,虽然收据无法公证、认证,但原告出示的银行进帐记录中,有相当一部分与被告出示的收据在时间、金额上相吻合,原告也陈述以上款项是由其工作人员从老挝记回,其工作人员在老挝后面的收据应视同相应的职务行为,所有收据无应视为被告已支付。

最后,法庭采纳了被告的意见,仅判决支付5万美金(40余万人民币)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张凤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凤海律师咨询。
张凤海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950好评数4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凤海
  • 执业律所: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3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