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河南省项城市农民,其妻夏某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在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第*人民医院妇产科生育,生育过程中因大出血需要输血,医院就在附近的卖血的地方找到了夏某需要的血型,医院在输血前没有经过任何检验,并且将抽出来的血放入到一个葡萄糖瓶中,然后将该血液输入到夏某的体内。输血五年后,夏某和其女儿几乎同时出现腹痛、口腔溃疡、发低烧等症状,且该症状在多家医院均没有任何治疗效果,后经河南省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艾滋病,并且不久后夏某母女均死亡。原告王某认为是河南省项城市第*人民医院给妻子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经过几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 感染艾滋病的途径问题。
三、 被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第*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