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4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木业公司修建厂房,木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厂房修建在木业公司向某村租赁的耕地上,厂房还在施工之中即被作为违章建筑查处,被勒令停工,并被要求限期拆除,否则将被强拆。建筑公司与木业公司协商,要求木业公司支付已经修建部分的工程款,木业公司以该工程停工是政府要求的,责任不在己方,自己不应当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木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工程款近57万元。
【争议焦点】
张凤海律师接受建筑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中,木业公司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是建筑公司的行为导致不能继续施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等为理由,拒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张凤海律师代表建筑公司反驳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办理建设工程的相关建设手续都是木业公司的义务,是木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工程为合格工程等,认为木业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在举证质证中,张凤海律师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在建厂房被停工,责任在木业公司,木业公司应当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凤海律师的意见,后双方又对工程款的金额产生较大争议,在经过两次工程造价鉴定后,最终确定了工程款金额为56万元。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木业公司限期向建筑公司支付清全部工程款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