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重庆**玻璃有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2008年11月5日,按照公司要求,给被告重庆**装饰有限公司装运一车玻璃并送到指定地点,货送到之后,被告吴某某遂请被告赵某某来搬运玻璃,于是赵某某又喊了原告刘某某等几个棒棒来搬运玻璃,在搬运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由于操作不当,被车上滑下来的玻璃砸中腰部,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与几位被告几次协商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几位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争议焦点】
一、 被告吴某某喊棒棒卸货是否是职务行为。
二、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三、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法律关系。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是雇佣关系,与其他被告无法律关系。
二、被告赵某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67430元整。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