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许某(女)与申请人赵某(男)于1997年相识并成为赵某的员工,双方于1998年同居,并与许某的父母、妹妹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期间,双方共同成立并经营重庆某广告公司,2007年又共同投资成立了重庆北部新区某酒店(下称酒店)经营至今。因为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关系,经营收入一直由许某管理,房产、车辆几乎都登记在许某的名下。从重庆某广告公司到目前的酒店都是以许某名义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2008年元月,许某在酒店遇见高中的男同学后,往来密切,感情发生急剧变化,还背着赵某将酒店的营业收入以做假账、强行拿走等方式挪出供该同学还高利贷及消费。许某的行径既严重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也破坏了与赵某之间的感情。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对合伙投资的相关事项补签了书面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但补签的书面协议没有使共同经营更为顺利,许某对合伙经营的破坏更是变本加厉。为达到无偿占有赵某多年创造的财富的目的,许某不顾双方多年的感情和协议的约定,强行用铁链锁闭酒店大门,要求所有员工停止上班,关门停业,并陪同酒店买家现场参观要转让酒店,同时积极联系房屋买主,转让双方共同拥有的写字楼。
赵某曾经多次找许某协商,希望都能看在十来年同居生活的情分上,平和的解决纠纷,继续按协议合作经营企业或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最大程度的保持财产的商业价值或经营价值。但许某却不顾往日情谊,也不顾共有财产价值受损,一意孤行,破坏协议,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赵某无奈之下向重庆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分别要求分割酒店(估价800万元)和写字楼及车辆(估价500万元)。
【争议焦点】
一、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凤海在两案中提出:
1、双方系“夫妻”(双方自己语)关系的事实存在,赵只负责经营事务,许专管酒店及家庭财务工作;
2、关于酒店、写字楼及车辆系双方共同投资成果,双方共同经营并按各50%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是对现有共同财产的构成情况的一致确认、时点确认;
3、赵某没有出资凭据是许某管理“夫妻”双方财务的结果,不能以没有出资凭据否认协议的效力和其确认的共同投资共有财产的事实;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分割财产。
二、被申请人许某认为:
1、双方是同居关系;
2、按约定是自己管理双方财务;
3、协议是真实的;
4、协议应理解为赠与协议,因赵某并没有实际出资,自己有出资凭据;
5、赵某无权分割任何财产。
【审理结果】
在仲裁委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酒店、赵某及许某与物业方、供货方之间的关系及力量对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赵某和许某两方力量各自运筹,加之许某应诉策略失当,最后赵某成为优势方,促使许某接受两案调解,总体上是:一、解除双方合作协议,酒店由赵某经营,许某协助办好全部手续;二、写字楼归许某所有,车辆全部归赵某所有,由许某支付赵某人民币200万元;三、仲裁费及保全费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