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钟**与被告娄*、娄**、吴**第三人重庆市**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承租了第三人所有的公房,后因该房屋的年久失修问题而不能住人,原告交与被告存放物品,后被告冒充原告签名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领取了公有房屋租赁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原告发现了该情况,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 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 原告对争议房屋的使用权问题。
【审理结果】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判决被告娄*、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 被告立即将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归还给原告。